南充一对新人“闪婚” 因女方嫌戒指太小离婚

日期:09-05 来源:未知

 在购买婚戒时,妻子嫌戒指太小,夫妻两人互不相让,竟然闹上法庭要求离婚。9月4日,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这对年轻夫妻最终被法院准予离婚。

原来,今年1月,李东与张红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李东想尽快办理结婚登记。

随后,张红要求李东支付彩礼3.2万元。李东的父母为尽快让儿子结婚,便带着3.2万元聘金及黄金首饰到张红家提亲并订婚。4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后, 双方到国内多地蜜月旅行。旅行结束后,双方议定于6月举行结婚喜宴。

筹备婚礼期间,按照当地习俗,李东给张红购买戒指、手机、衣服等。然而,在购买婚戒时,两人意见发生分歧,张红嫌戒指太小, 李东认为还没办婚宴就已经花去近十万元了,对方实在太过挑剔。

双方互不相让,随后,张红搬离,继而取消了议定好的喜宴。

法庭上, 李东作为原告坚持说:“我要离婚, 被告要返还我的彩礼及贵重物品共计十万元。”

对此,被告张红说:“我同意离婚,但是结婚、离婚都是你提出的,我没有过错,你要赔偿我的损失费5万元。”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这对年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相识、结婚时间非常短暂,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缺乏了解,系草率结婚。二人婚后因生活中一点小分歧便分开生活、取消婚礼,说明双方对待婚姻的态度不够慎重, 短暂的共同生活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故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文中人物系化名)(熊祝 记者 马晓军)

律师说法

律师梁琛:《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本案夫妻双方经人介绍相识, 交往三个月后即登记结婚, 彼此之间缺乏深入了解, 感情基础薄弱……正如法院判决所述的“对待婚姻的态度不够慎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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